王宝强“爆粗维权”,法治非“墙头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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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16 17:24:57    编 辑   

王宝强“爆粗维权”,法治非“墙头草”

背景:12月13日晚,影星王宝强发微博称家人遭遇车祸被撞身亡。他在帖子中爆出粗口,愤怒斥责肇事者酒后驾车逃逸。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委宣传部透露,案件发生于12月1日傍晚,肇事嫌疑人谢某已于12月4日投案自首,该案已被转为刑事案件侦查。王宝强随后也发布声明,为自己的情绪失控致歉。同期在微博上热传的一段视频中,王宝强情绪激动地称肇事者曾扬言“(撞死人)是找关系就能解决的小事儿”。

新京报发表杨耕身的观点:车祸发生在12月1日,王宝强在微博上失控“爆粗”已经是12月13日。此前,王宝强的微博同样保持了更新,内容大都涉及其演艺工作,没表现出特别的异样,在“爆粗”前一日,他还贴出与妈妈愉快视频聊天的图片。如果说在此之间,王宝强全然不知其弟妹车祸的消息,自然不太可能。但到底为什么,他要等到10多天之后才突然失控“爆粗”?惟一合理的解释,也许是王宝强一直在等待当地对于事故的处理结果,但处理过程并不尽如人意。这从他在视频中指责肇事者“找关系”,自述“拖着不给解决”,自陈“欺负我们家人老实”中,不难看出端倪。王宝强突然失控,可能是他试图以这种出位的方式,表达他作为事故遇难者家属的不满,并向当地施加舆论压力。或许像有些人所说的,连王宝强这样的名人,都遭遇这样的事情,何况其他人呢?对于王宝强及其家人而言,是否也存在一种“只有把事闹大才可能得到重视并解决”的心理?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宝强的“爆粗”,不是一个公众人物的不慎,而可能只是一个个体的无奈与无助。

京华时报发表王琳的观点:同是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只在三年以下,肇事逃逸却是七年以上。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肇事者自甘选择判罚更重的逃逸?这与人的自利性似乎相矛盾。唯一的解释就是,逃逸虽判罚更重,却不一定被抓。而不逃逸虽判罚较轻,却一定会被判罚。解决之道,当然不在于被害人家属中有没有明星或名人,而在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要认真对待每一起肇事逃逸案。也只有破除肇事者的侥幸心理,让逃逸者既逃不过公安的追逃,更逃不过司法的严惩,肇事逃逸才会被更大限度地遏制,王宝强们的无助才会有效消解。

小蒋随想:法治要想成为一种公民信仰,必须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执法环节必须公平公正。具体而言,甭管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有何背景,司法都不应受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公、检、法理当依法办案,该怎么裁决就怎么裁决。就本案来看,目前所有的新闻“爆点”都来自王宝强的微博,其所述内容是否准确客观有待观察。但若真如王宝强所言,肇事者扬言“(撞死人)是找关系就能解决的小事儿”,并且案件侦办确实受到了“关系”的影响;而王宝强一家又没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权,转而利用“名人效应”将事情闹大,那么本案可能异变为一场“势力”的角逐,执法则沦为“墙头草”——哪头势强,倒向哪头。而这显然是社会最不愿看到的。案件最终的走向与内情真相,还得走着瞧。

少女在校“被扒光”,调查多时无进展?

背景:据报道,9月23日,16岁少女婷婷在她就读的西安城市交通学院被10个人围住,扒光她上衣并上下其手。之后,爱说爱笑的婷婷彻底变了性格,蜷缩在床上80多天。记者从出警的派出所和学校了解到,事发之后他们一直在着手调查几名施暴者的身份,但直到目前没有任何进展。

京华时报发表曾颖的观点:知情人透露,案件的起因,是婷婷在学校里认识了一个男同学,两人关系比较好,另一个女生看见了,就发信息说:“你不要再跟他在一起玩了,要不然就打你!”上午发的短信,晚上就出事了。近年来,包括身体伤害、□□□、辱骂和排挤孤立等在内的校园暴力行为时有发生,每每曝光都会在网上惊起一片愤怒转发和吐槽。但转发完之后,大多数事件往往在处置中显得雷声大雨点小,有的甚至连象征性处罚都没有。而究其原因,多是因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要“给机会”,哪怕犯的是刑事重罪。这种错位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保护强者欺负弱者的权力。而这样的范例,使得某些校园霸凌行为和极端恶性事件,从警察必须管的刑事重罪,变为一种校纪都不一定管的“小事”。这样发展的后果,便是使一些小恶霸变成大恶霸。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但也并非骄纵与放任。涉及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不应仅体现温情的一面,也要有严峻和不可侵犯的一面,这样才能对更多的未成年人起到保护作用。大科技杂志  www.dakejizz.net

小蒋随想: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就应负刑事责任。婷婷已经16岁,那些施暴的人如果和婷婷年纪相仿,理当接受法律惩处。而一群人将一个女孩的上衣扒光并上下其手,至少涉嫌猥亵罪。10个人一起“下手”,而且还是在学校里,无论是从场面上,还是从地点上,都不可能“神不知鬼不觉”,调查至于那么费劲吗?调查毫无进展,究竟是不能,还是不为?现在的青少年,身体发育提前,心智普遍早熟,行为方式成人化趋向明显。此时,再用“少不更事”为青少年的不轨行为辩解,不是爱护,而可能是放纵。就本例而言,16岁左右就因“男女关系”发生纠纷,一帮人可能由此被纠集起来去猥亵一个女孩,这哪里是“小孩闹着玩”,分明是具有黑社会色彩的帮派犯罪。这种作恶如果不受到惩处,施暴者是会自行改过自新,还是会更加肆无忌惮?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发落,是一种制度善意,但切不可“大撒把”、助纣为虐。校园犯罪不能不了了之,罪与罚必须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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