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盛宝霞滥用职权、知法犯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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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巴特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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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浦口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盛宝霞

  态度恶劣、滥用职权、知法犯法、枉法执法

  投诉人:吴某某,女,身份证号:320421xxxxxxxxxxxx,住:南京市浦口区xxxxxxxxxxx,电话:139xxxx3115

  2017年3月19日晚上,本人朋友告知,在支付宝的芝麻信用里发现我有一条被执行人失信记录,案号:(2017)苏0111执1010号,详情为2016-2-19立案,2017-3-14已全部履行结案。

  由于这个时间段里本人没有任何官司,于是第二天上午到浦口法院询问,得知该案号为本人前夫朱毅勇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理由是我没有把判给我自己的房子过户。注意时间:实际朱毅勇是在2017-3-13申请执行!

  实际情况:

  ?????????房子是判给我的,我比谁都急着过户,2016年2月18日在中院开庭调解时,当时不清楚政府具体过户的条件,以为只要有了判决书就可以过户。当我按时提前付清折价款,请朱毅勇单位领导安排交接,要求朱毅勇履行配合过户义务时,是朱毅勇拒绝见面,拒绝配合,连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都不愿意交给我,这些都有朱毅勇单位证明作为证据。现在暂时不能过户是因为还有8年的贷款,我一直在正常还贷,这都是在中院协议时就存在的实际状况,与我个人无关,朱申请执行的诉求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作为一个必须、应该非常严谨的法院,随意就乱把朱毅勇在2017-3-13日申请执行的案件上传为2016-2-19立案、2017-3-14结案,也不审核是否有法律依据,无中生有乱传案件错误信息、时间、处理结果,害我无故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为了什么?结案率?

  2017年3月22日,浦口法院执行法官盛宝霞电话通知我周一(27日)下午二点到法院谈话,谈话时态度十分恶劣地说:“现在南京政府有新政策,你不马上还清贷款过户,朱毅勇就不能买房;你要是没有钱还贷,可以卖掉房子还贷款啊”。数次大嗓门到大厅的法警、群众都到门口围观。

  我问盛法官:朱毅勇能不能买房与你盛法官无关吧?我履行了该履行的所有义务,一直在按时还贷,自己的房子暂时无法过户我更着急、更担心,但暂时不能过户不是我的原因,中院签订调解书时就存在的状况,调解书上没有规定我必须一次性付清几十万的贷款马上过户。尤其一开始就是朱毅勇自己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还恶人先告状,你们应该了解清楚具体情况。由于朱毅勇在7天内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我也申请执行了,朱毅勇自己不配合的证据也在这里。

  我要求出示相关证据,可盛宝霞说不要,连看都不肯看一下!

  当时盛宝霞写下了一份笔录:问了房子多大面积?我是不是住在里面?每月还多少贷款?哪年还清?尤其是写了我自己说自己因为给了朱毅勇65万,现在已经还不起贷款了。

  我告诉盛宝霞:我有正常还贷能力,也一直在正常还贷!谁不希望尽快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只是因为今年一下子凑了65万给朱毅勇,再马上全部还清几十万房贷暂时有难度而已!当时她一脸的不屑。

  因此我十分怀疑盛宝霞让我在虚假笔录上签字的真实用意,便问:我说我还不起贷款了吗?你让我签这样的笔录想干嘛?当时盛宝霞说:你可以签也可以不签。我说这些回答不是我的本意,我不签。

  结果,盛宝霞开始了颠倒黑白的打击报复:2017年4月8日,发现支付宝上更新了信息,我又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而且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全部未履行。

  我明明已履行了民终56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在没办过户手续也是朱毅勇拒不履行义务造成。

  ???????请问:我何为失信?何为拒不履行?盛宝霞怎么可以如此颠倒黑白地枉法?她还是一个合格的为人民服务的法官吗?

  我是一个靠合法经营、正常生活的人,信用比什么都更重要!被前夫所害、被离婚、被偷走全部钱财、被浦口法院靳德华法官连起码程序都不走完就枉法判决,差一点无家可归,本来就已经够不幸了,幸亏中院主持公道帮我保住了我的唯一住房。

  现在,盛宝霞居然为了让朱毅勇能买房,设下圈套让我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还贷能力,她想干嘛?什么动机?为什么会这样做?没有得逞后又枉法把我变成失信人员,上了全国的失信黑名单!是什么让她如此目无法纪?

  因为这条失信信息,我的支付宝芝麻分从819分一下降到758分,已经、即将给我带来更巨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朗朗乾坤还有天理吗?浦口法院是盛宝霞开的吗?作为法院执行法官的盛宝霞她不懂法律吗?这样枉法办案不是在祸害百姓吗?

  2017-4-17日下午,我找到浦口法院执行局局长郑煜投诉,郑居然说:没错,你要么赶快过户,要么就在黑名单里呆着!

  投诉人:吴某某

  附相关证据:

  证据一: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已上传至支付宝的负面记录,证明浦口法院无中生有地乱传案件信息、时间、处理结果:

  

  证据二:(2016)苏01民终564号生效法律文书达成协议部分,证明双方该履行的义务范围。

  

  证据三:按期提前交到法院的折价款65万收据,证明吴某某已履行付款义务。

  

  证据四:按月还贷的银行流水,证明吴某某正常履行该房屋剩余贷款的还贷义务。

  

  

  

  

  证据五:朱毅勇单位出具的说明(此证据在盛宝霞谈话时我要求她看,她拒绝了)。

  证明是朱毅勇拒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他的申请执行诉求完全是因为:本想故意刁难我过户,后来知道南京关于首套房新政出台后影响到他自己买房了,便反咬一口。

  

  证据六: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已上传至支付宝的负面记录,证明作为执行法官的盛宝霞滥用职权、枉法执法、知法犯法、祸害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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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8 19: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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