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退休职工徐蒙莲合法上访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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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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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林场退休职工徐蒙莲,女,小学文化
住址:天马街道竹园小区38栋中单元505室
联系电话:15700034578
被举报人:1.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办公室及公检法
举报事项:
1、??请求依法查处常信联发【2014】1号文件违法打击信访人员的错误行为:
2、??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公安局非法拘禁、违法办案、制作假口供笔录充当依据与事实完全不符;
3、??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案件的监督不力、不严、造成冤假错案;
4、??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人民法院、衡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是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林场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现已退休,徐蒙莲。自2010年8月7日发现了自己以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金按企业发放退休金的利益被侵害一案而依法、文明有序、逐级维权上访。当地政府出台了与国家劳动养老保险不符的政策。草草的终结了举报人合理、合法的请求。因举报人发现了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和人社局严重违反了《劳动法》、浙江人薪(1999)267号、劳社部发(1999)29号文件以及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因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严重不作为迫使举报人依法走上了维权上访之路。常山县、县政府原县委书记王良春、县长毛建国得知举报人要去上级有关部门上访,于2014年5月4---8号组织了公安和相关部门人员乘机赴京拦截举报人并将其软禁在北京大宝饭店,阻止举报人上访。2014年7月10日由县委、县政府原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议,成立了信访专案组。(即:常信联发【2014】1号文件,关于建立常山县“7.10”非访处置工作组的通知)专门打击信访人员,动用警力、警械非法拘禁举报人,举报人受到了公安人员像匪般的惨无人道的虐待。在宏泰开心农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七天七夜,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让举报人睡觉、疲劳轰炸、轮番式不间断的审讯,使举报人没有清醒的头脑并强迫举报人签字。检察机关明知冤案,将本该免于起诉的案件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举报人无端入狱一年六个月。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一、政府干涉司法公正,行政不作为,导致了举报人信访件向上提交。政府和职能部门对群众信访置之不理。
利用了途中拦截信访人员和串通勾结上级信访工作人员等手段,采取“消号”和“消访”以及更改举报人信息库档案,在登记接访时不录入电脑,不向当地交办、转送信访件。致使举报人员多渠道受阻,政府的推诿、扯皮拖延时间严重的不作为导致了举报人上访不断。举报人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政策得不到落实、有理不能申辩、事情得不到解决。政府以力权大于法律,动用警力违法造假,加害举报人。致举报人合理诉求强行的受到了非法的追诉。
二、公安机关非法拘禁、违法办案、更改当事人和被询问人笔录,制作假口供笔录在法庭上。导致了本案事实上的严重错误。
1、2014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以布控的方式非法采取了对信访人员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错误行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对举报人违法使用罩头方式强行带到宏泰开心农庄小宾馆限制了举报人人身自由七天七夜。在没有出示证件和办理传唤证的前提下,实行全面布控并于2014年7月15日对举报人实施布控抓捕,直到21日止,均未计入刑期。公安擅自添加更改举报人或被询问人笔录。采用了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方式以刑讯逼供的方法办案。一审已印证。
2、公安机关在毫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布控抓人。已成可不可收拾的局面。公安机关不但缺乏证据,而且违反程序乱抓人。公安机关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违反了司法制度的证据确凿,事实理由充分的办案依据;违反了公通字(2013)25号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反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3、办案民警违法办案,使用罩头的方式强行将举报人带至宏泰开心农庄下宾馆整整折磨了七天七夜。他为了立功、受表彰,制作了大量的假口供笔录充当证据。为了达到叫我坐牢的目的。抓了数名访民并指使他们指证举报人曾未有的上访事情。

4、公安机关所获取的口供、笔录都是威胁、利诱、诱骗、逼供、故意添加举报人笔录所获的口供笔录。采取了张冠李戴、无事生非、用猜测、推理而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所获笔录。完全是非法获得证据。
5、公安机关侦查的依据,仅是口供,缺乏事实,实质性的依据。
三、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监督不力、不严、是渎职的突出表现。
检察机关是刑事案件的监督检察机构,是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而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明知是错案、假案、冤案,而拒不纠正。检察院检察官施水强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存在较大的疑点。检察机关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明知证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反而依葫芦画葫芦的将错就错,将本该免于起诉的案件,推上起诉的案件程序中。有着对本案操作上的故意行为。
四、一、二审法庭程序不合格,判决。裁定审理查明的事实错误:疲劳审讯和证据合作性认定错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A:一、二审法院程序不合法
1、公安机关非法拘禁举报人七天七夜,一、二审法院却不当回事。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违反程序操作、非法拘禁举报人,擅自添加、更改当事人笔录。
2、一审法院二庭庭审笔录不实。二审法院采取阅卷的方式忽略了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且从公安到法院均未按刑事案件必须采用间隙指纹印和举报人的签字程序办案。一、二审法院存在违法包庇违法办案行为。导致本案一错再错、错上加错,造成了事实上的错案。
B: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上访=非访是完全错误的。举报人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按照《宪法》有追求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举报人徐蒙莲退休金应当按照事业单位退休员工标准发放,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但当地政府没有妥善处理举报人的合法诉求,属于明显的不作为,并导致举报人上访历经四年之久和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举报人更未参与2014年7月6日赴北京上访。举报人从2010年上访至2014年7月13日,四年多的上访历程,举报人毫无非访和违法迹象。
C:一、二审法院对公安逼供疲劳审讯及证据合法性认定错误
举报人于2014年7月15日被常山县公安局违法布控后抓捕,后违法拘押在宏泰开心农庄小宾馆。实施了为期七天的非法拘押及刑讯逼供,2014年7月22日才被正式宣布刑事拘留措施。在侦查期间公安通过非法手段,威胁、恐吓、利诱等非法方式获取,期间所以的口供,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引导被讯问人按其指意录制口供,均为非法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应当不予认定。
五、一、二审法院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要清节严重,损失严重,且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审法院已认定举报人徐蒙莲不属于首要分子,也不属于积极参加者。关于情节严重,应当具备“聚众的人数多,时间的持续性、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数字和科研、具有打、砸、侮辱等恶劣行为”,本案举报人未有该些严重情节。关于“严重损失”,因该罪具有面对面和较多人员扰乱的特性,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且属于结果犯,本案根本未有严重损失的结果发生,故举报人徐蒙莲不构成犯罪。

鉴于以上所述情况属实,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举报人真诚的希望上级有关领导派员来实地调查、核实处理。让司法公正亮剑。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早日得到严惩。
举报人强烈要求:
1、??请求核查本案有关的证人证言与公安机关的笔录差异;
2、??请求查处公安机关欺下瞒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请求对一、二审法庭拒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真相而作出极端错误的判决
举报人:徐蒙莲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林场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5700034578
2017年5月11日
证明及证据来源
1,证明壹张:多人证明徐蒙莲(举报人)是2014年7月15日被控制的事实。
2,证人证言九份:证明徐蒙莲在上访尽力中,不存在违法或越级上访,不存在煽动,唆使,教唆等情节:公安机关做笔录是用欺骗利诱,引诱,威胁,恐吓,胁迫,逼供制作而成的:公安机关的笔录是事实的,存在违法的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举报人睡觉等方式完成,擅自添加,更改笔录的事实。


举报人: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林场退休职工徐蒙莲,女,小学文化
住址:天马街道竹园小区38栋中单元505室
联系电话:15700034578
被举报人:1.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办公室及公检法
举报事项:
1、??请求依法查处常信联发【2014】1号文件违法打击信访人员的错误行为:
2、??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公安局非法拘禁、违法办案、制作假口供笔录充当依据与事实完全不符;
3、??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案件的监督不力、不严、造成冤假错案;
4、??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人民法院、衡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是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林场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现已退休,徐蒙莲。自2010年8月7日发现了自己以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金按企业发放退休金的利益被侵害一案而依法、文明有序、逐级维权上访。当地政府出台了与国家劳动养老保险不符的政策。草草的终结了举报人合理、合法的请求。因举报人发现了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和人社局严重违反了《劳动法》、浙江人薪(1999)267号、劳社部发(1999)29号文件以及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因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严重不作为迫使举报人依法走上了维权上访之路。常山县、县政府原县委书记王良春、县长毛建国得知举报人要去上级有关部门上访,于2014年5月4---8号组织了公安和相关部门人员乘机赴京拦截举报人并将其软禁在北京大宝饭店,阻止举报人上访。2014年7月10日由县委、县政府原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议,成立了信访专案组。(即:常信联发【2014】1号文件,关于建立常山县“7.10”非访处置工作组的通知)专门打击信访人员,动用警力、警械非法拘禁举报人,举报人受到了公安人员像匪般的惨无人道的虐待。在宏泰开心农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七天七夜,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让举报人睡觉、疲劳轰炸、轮番式不间断的审讯,使举报人没有清醒的头脑并强迫举报人签字。检察机关明知冤案,将本该免于起诉的案件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举报人无端入狱一年六个月。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一、政府干涉司法公正,行政不作为,导致了举报人信访件向上提交。政府和职能部门对群众信访置之不理。
利用了途中拦截信访人员和串通勾结上级信访工作人员等手段,采取“消号”和“消访”以及更改举报人信息库档案,在登记接访时不录入电脑,不向当地交办、转送信访件。致使举报人员多渠道受阻,政府的推诿、扯皮拖延时间严重的不作为导致了举报人上访不断。举报人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政策得不到落实、有理不能申辩、事情得不到解决。政府以力权大于法律,动用警力违法造假,加害举报人。致举报人合理诉求强行的受到了非法的追诉。
二、公安机关非法拘禁、违法办案、更改当事人和被询问人笔录,制作假口供笔录在法庭上。导致了本案事实上的严重错误。
1、2014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以布控的方式非法采取了对信访人员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错误行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对举报人违法使用罩头方式强行带到宏泰开心农庄小宾馆限制了举报人人身自由七天七夜。在没有出示证件和办理传唤证的前提下,实行全面布控并于2014年7月15日对举报人实施布控抓捕,直到21日止,均未计入刑期。公安擅自添加更改举报人或被询问人笔录。采用了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方式以刑讯逼供的方法办案。一审已印证。
2、公安机关在毫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布控抓人。已成可不可收拾的局面。公安机关不但缺乏证据,而且违反程序乱抓人。公安机关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违反了司法制度的证据确凿,事实理由充分的办案依据;违反了公通字(2013)25号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反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3、办案民警违法办案,使用罩头的方式强行将举报人带至宏泰开心农庄下宾馆整整折磨了七天七夜。他为了立功、受表彰,制作了大量的假口供笔录充当证据。为了达到叫我坐牢的目的。抓了数名访民并指使他们指证举报人曾未有的上访事情。

4、公安机关所获取的口供、笔录都是威胁、利诱、诱骗、逼供、故意添加举报人笔录所获的口供笔录。采取了张冠李戴、无事生非、用猜测、推理而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所获笔录。完全是非法获得证据。
5、公安机关侦查的依据,仅是口供,缺乏事实,实质性的依据。
三、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监督不力、不严、是渎职的突出表现。
检察机关是刑事案件的监督检察机构,是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而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明知是错案、假案、冤案,而拒不纠正。检察院检察官施水强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存在较大的疑点。检察机关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明知证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反而依葫芦画葫芦的将错就错,将本该免于起诉的案件,推上起诉的案件程序中。有着对本案操作上的故意行为。
四、一、二审法庭程序不合格,判决。裁定审理查明的事实错误:疲劳审讯和证据合作性认定错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A:一、二审法院程序不合法
1、公安机关非法拘禁举报人七天七夜,一、二审法院却不当回事。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违反程序操作、非法拘禁举报人,擅自添加、更改当事人笔录。
2、一审法院二庭庭审笔录不实。二审法院采取阅卷的方式忽略了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且从公安到法院均未按刑事案件必须采用间隙指纹印和举报人的签字程序办案。一、二审法院存在违法包庇违法办案行为。导致本案一错再错、错上加错,造成了事实上的错案。
B: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上访=非访是完全错误的。举报人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按照《宪法》有追求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举报人徐蒙莲退休金应当按照事业单位退休员工标准发放,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但当地政府没有妥善处理举报人的合法诉求,属于明显的不作为,并导致举报人上访历经四年之久和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举报人更未参与2014年7月6日赴北京上访。举报人从2010年上访至2014年7月13日,四年多的上访历程,举报人毫无非访和违法迹象。
C:一、二审法院对公安逼供疲劳审讯及证据合法性认定错误
举报人于2014年7月15日被常山县公安局违法布控后抓捕,后违法拘押在宏泰开心农庄小宾馆。实施了为期七天的非法拘押及刑讯逼供,2014年7月22日才被正式宣布刑事拘留措施。在侦查期间公安通过非法手段,威胁、恐吓、利诱等非法方式获取,期间所以的口供,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引导被讯问人按其指意录制口供,均为非法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应当不予认定。
五、一、二审法院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要清节严重,损失严重,且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审法院已认定举报人徐蒙莲不属于首要分子,也不属于积极参加者。关于情节严重,应当具备“聚众的人数多,时间的持续性、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数字和科研、具有打、砸、侮辱等恶劣行为”,本案举报人未有该些严重情节。关于“严重损失”,因该罪具有面对面和较多人员扰乱的特性,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且属于结果犯,本案根本未有严重损失的结果发生,故举报人徐蒙莲不构成犯罪。

鉴于以上所述情况属实,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举报人真诚的希望上级有关领导派员来实地调查、核实处理。让司法公正亮剑。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早日得到严惩。
举报人强烈要求:
1、??请求核查本案有关的证人证言与公安机关的笔录差异;
2、??请求查处公安机关欺下瞒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请求对一、二审法庭拒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真相而作出极端错误的判决
举报人:徐蒙莲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林场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5700034578
2017年5月11日
证明及证据来源
1,证明壹张:多人证明徐蒙莲(举报人)是2014年7月15日被控制的事实。
2,证人证言九份:证明徐蒙莲在上访尽力中,不存在违法或越级上访,不存在煽动,唆使,教唆等情节:公安机关做笔录是用欺骗利诱,引诱,威胁,恐吓,胁迫,逼供制作而成的:公安机关的笔录是事实的,存在违法的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举报人睡觉等方式完成,擅自添加,更改笔录的事实。

2017/5/13 15: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