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退休职工徐根花合法上访的遭遇谁之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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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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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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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液化气公司退休职工徐根花,女,大??专文化。住:天马街道竹园小区14幢东单元502。联系电话:13656705578
被举报人:1.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公检法等部门
?????????????举??报??事??项:
1、请求依法查处常信联发【2014】1号文件违法打击信访人员的错误的行为;
2、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公安局非法拘禁、违法办案、制作假口供笔录充当依据与事实完全不符;
3、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案件的监督不力、不严,造成了冤假错案;
4、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绚私枉法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是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液化气公司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现已退休,徐根花,中共党员。自2010年8月7日发现了自己以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金按企业发放退休金,月收入少二千余元的利益被侵害一案而依法、文明有序、逐级维权上访。当地政府出台了与国家劳动养老保险不符的政策。草草终结了举报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因举报人发现了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和人社局严重违反了《劳动法》、浙劳人薪(1999)267号、劳社部发(1999)29号文件以及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因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严重不作为迫使举报人依法走上了维权上访之路。常山县委、县政府原县委书记王良春、县长毛建国得知举报人要去上级有关部门上访,于2014年5月4——8号组织了公安和相关部门人员乘机赴京拦截举报人并将其软禁在北京大宝饭店。阻止举报人上访。

2014年7月10日由县委、县政府原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议,成立了信访专案组。(即:常信联发[2014]1号文件,关于成立常山县“7.10”非访处置工作组的通知).专门打击信访人员。动用了警力、警械非法拘禁举报人,举报人受到了公安人员像匪般的、惨无人道的虐待。在宏泰开心农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五天五夜,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让举报人睡觉、不给吃饭、不给洗浴更衣。疲劳轰炸、轮番式不间断地审讯,使举报人没有清醒的头脑并强迫举报人签字。检察机关明知冤案,将本该免于起诉的案件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举报人无端入狱二年二个月。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一、政府干涉司法公正,行政不作为,导致了举报人信访件向上提交。政府和职能部门对群众信访置之不理。利用了途中拦截信访人员和串通勾结上级信访工作人员等手段,采取“消号”和“消访”以及更改举报人信息库档案,在登记接访时不录入电脑,不向当地交办、转送信访件。致使举报人员多渠道受阻。政府的推诿、扯皮、拖延时间严重的不作为导致了举报人上访不断。举报人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政策得不到落实、有理不能申辩、事情得不到解决。政府以力权大于法律,动用警力违法造假,加害举报人。致举报人合理的诉求强行地受到了非法的追诉。
二、公安机关非法拘禁、违法办案、更改当事人和被讯(询)问人笔录,制作假口供笔录在法庭上。导致了本案事实上的严重错误。
1、2014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以布控的方式非法采取了对信访人员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错误行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楼邦伟"对举报人违法使用罩头方式强行带到宏泰开心农庄小宾馆限制了举报人人身自由五天五夜。在没有出示证件和办理传唤证的前提下,实行全面布控并于2014年7月17日对举报人实施布控抓捕。直到21日止,均未计入刑期。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做过的三份原始讯问笔录被毁。造了四份假询问口供笔录复印件于一审二庭法庭上。到二审时又造了五份假复印讯问笔录口供,而莫名地多了一份。公安擅自添加更改举报人或被询(讯)问人笔录。采用了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方式以刑讯逼供的方法办案。一审已印证。

??2、公安机关在毫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布控抓人。已成了不可收拾的局面。公安机关不但缺乏证据,而且违反程序乱抓人。公安机关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违反了司法制度的证据确凿,事实理由充分的办案依据;违反了公通字(2013)25号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3、办案民警"楼邦伟"在任信访专案组长违法办案,使用罩头的方式强行将举报人带至宏泰开心农庄小宾馆整整折磨了五天五夜。他为了立功、受表彰,制作了大量的假口供笔录充当证据。为了达到叫我坐牢的目的。抓了数名访民并指使他们指证举报人曾未有的上访事情。”。
??4、公安机关所获取的口供、笔录都是威胁、利诱、诱骗、逼供、故意添加举报人笔录所获的口供笔录。采取了张冠李戴、无事生非、用猜测、推理而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所获笔录。完全是非法获得证据。
??5、公安机关侦查的依据,仅是口供,缺乏事实、实质性的依据。
??6、公安机关在侦察期间,逼得八旬老人在空白纸上签字捺手印。
???三、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刑事案件监督不力、不严,是渎职的突出表现。检察机关本是刑事案件的监督检察机构,是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而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明知是错案、假案、冤案。而拒不纠正。检察院检察官施水强在侦查环节,只注重收集举报人的不利证据,不注重收集举报人有利的证据;审查起诉环节存在较大的疑点。检察机关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明知证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反而依胡芦画胡芦地将错就错,将本该免予起诉的案件,推上起诉的案件程序中。有着对本案操作上的故意行为。
??四、一、二审法院程序不合法,判决、裁定审理查明的事实错误;疲劳审讯和证据合法性认定错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A:一、二审法院程序不合法
①公安机关非法拘禁举报人五天五夜,一、二审法院却不当一回事。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违反程序操作、非法拘禁举报人,制作假口供于法庭上。已得到了印证。举报人提出司法鉴定被一审法院默认。
②一审法院二庭庭审记录不实,二审法院对举报人提出公开开庭审理的请求置之不理。二审法院采取阅卷的方式忽略了申诉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且从公安到法院均未按刑事案件必须采用间隙缝指纹印和申诉人的签字程序办案。一、二审法院存在违法包庇违法办案的行为。导致本案一错再错、错上加错,造成了事实上的错案。
B: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访=非访是完全错误的。举报人没有达到非法目的,更没有纠集其他信访人员进行非访行为。原审法院如此认定事实,是大错特错,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举报人的诉求是合法的诉求,没有非法的目的。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按照《宪法》有追求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举报人徐根花退休金应当按照事业单位退休员工标准发放,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但当地政府没有妥善处理举报人的合法诉求,属于明显的不作为,并导致举报人上访历经四年之久和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
其二,举报人并未将其他信访人员纠集一起。大量证据和通话记录可证明举报人与其他信访人员素不相识和没有任何联系。
其三,举报人未参与2014年7月6日赴北京上访。举报人从2010年上访至2014年7月13日,四年多的上访历程,举报人毫无非访和违法迹象。
??C:? 一、二审法院对公安逼供疲劳审讯及证据合法性认定错误
举报人于2014年7月17日被常山县公安局违法布控后抓捕,后违法羁押在宏泰开心农庄小宾馆。实施了为期5天的非法羁押及刑讯逼供,2014年7月22日才被正式宣布刑事拘留措施。在侦查期间公安通过非法手段,威胁、恐吓、利诱、疲劳审讯、不让睡觉、吃饭的方式进行审讯举报人,证人证言也是使用恐吓、威胁、利诱等非法方式获取。期间所有的口供、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引导被讯问人按其指意录制口供,均为非法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应当不予认定。

另,纵观本案所谓的所有有罪证据,本案对举报人定案的事实依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实质性证据,就直接认定举报人构成了犯罪,违背了我国刑事审判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五、一、二审法院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举报人徐根花作为一名合法公民有追求实现自我合法诉求的权利,事实证明举报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的途径是合法合规的,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截止被刑拘之前,举报人已经上访四年之久,每次上访均通过合法程序表达合法诉求,并未出现违法非访的行为,在2014年7月17日被常山县公安机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前4天,即7月13日,得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举报人的上访诉求已得到口头解决,但上访诉求得到口头解决后,举报人就面临了牢狱之灾,举报人对自己的合法上访行为不该承受的冤案,而不服。

1、主观上,举报人根本没有故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动机和主观心态的事实。举报人在上访途中,对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任何伤害,更没有举报人对事实上的伤害证据。
2、客体上,举报人并未侵害法益保护的客体,何谈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所谓社会秩序具体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而本案中,举报的行为并未给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任何影响和严重后果。

3、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本案没有情节严重,也没严重损失。举报人的事实与本罪规定的客观行为毫无关联性。举报人的上访是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的程序依法信访的。本罪要造成严重损失,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事实证明举报人并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故举报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要情节严重,损失严重,且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审法院已认定举报人徐根花不属于首要分子,也不属于积极参加者。关于情节严重,应当具备“聚众的人数多、时间的持续性、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具有打、砸、侮辱等恶劣行为”,本案举报人未有该些严重情节。关于“严重损失”,因该罪具有面对面和较多人员扰乱的特性,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且属于结果犯,本案根本未有严重损失的结果发生,故举报人徐根花不构成犯罪。
根据公通字(2013)25号《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本案举报人的所有信访活动均不符合该指导意见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故,举报人徐根花的行为均不符合该指导意见中第一条“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第四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举报人徐根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举报人相信在当今的法治国家,法律永远大于权力。我更相信自己的坚持来证明法律是严肃的、是威严的、是公正的。我坚信真的假不来,假的永远不可能变真的,因为,证据永远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的。
鉴于以上所述情况属实,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举报人真诚地希望上级有关领导派员来实地调查、核实处理。让司法公正亮剑。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早日得到严惩。
举报人强烈要求:
1、请求核查本案有关的证人证言与公安机关的笔录差异;
2、请求查处公安机关欺下瞒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请求对一、二审法院拒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查清? 事实真相而作出极端错误的判决。
举报人:徐 根 花?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液化气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656705578??
二 〇 一 七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证 据 及 证 据 来 源
1、证明壹张:多人证明徐根花(举报人)是2014年7月17日被控制的事实。
2、录像:2014年7月17日徐根花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的录像。(待供)
3、传唤证壹张:证明公安机关出示的传唤证存在与事实不符。
4、证人证言五份:证明徐根花在上访经历中,不存在违法或越级上访,不存在煽动、唆使、教唆等情节。
5、录像、证词和书证共七份张:证明①、公安机关做笔录是用欺骗、利诱、引诱、威胁、恐吓、胁迫、逼供制作而成的;②、公安机关的笔录是不事实的。③、公安机关笔录存在违法的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睡觉、肌饿等方式完成,擅自添加,更改笔录;④、公安机关违法让80岁高龄的刘联福在两张空白纸上签字捺印的证据。(录像待供)
6、函壹张:证明常山县委、县政府派公车去金华监狱接举报人徐根花的事实。证实了政府理亏,举报人徐根花是冤枉的、其目的是劝举报人别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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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液化气公司退休职工徐根花,女,大??专文化。住:天马街道竹园小区14幢东单元502。联系电话:13656705578
被举报人:1.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公检法等部门
?????????????举??报??事??项:
1、请求依法查处常信联发【2014】1号文件违法打击信访人员的错误的行为;
2、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公安局非法拘禁、违法办案、制作假口供笔录充当依据与事实完全不符;
3、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案件的监督不力、不严,造成了冤假错案;
4、请求依法查处常山县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绚私枉法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是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原液化气公司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现已退休,徐根花,中共党员。自2010年8月7日发现了自己以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金按企业发放退休金,月收入少二千余元的利益被侵害一案而依法、文明有序、逐级维权上访。当地政府出台了与国家劳动养老保险不符的政策。草草终结了举报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因举报人发现了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和人社局严重违反了《劳动法》、浙劳人薪(1999)267号、劳社部发(1999)29号文件以及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因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严重不作为迫使举报人依法走上了维权上访之路。常山县委、县政府原县委书记王良春、县长毛建国得知举报人要去上级有关部门上访,于2014年5月4——8号组织了公安和相关部门人员乘机赴京拦截举报人并将其软禁在北京大宝饭店。阻止举报人上访。

2014年7月10日由县委、县政府原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议,成立了信访专案组。(即:常信联发[2014]1号文件,关于成立常山县“7.10”非访处置工作组的通知).专门打击信访人员。动用了警力、警械非法拘禁举报人,举报人受到了公安人员像匪般的、惨无人道的虐待。在宏泰开心农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五天五夜,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让举报人睡觉、不给吃饭、不给洗浴更衣。疲劳轰炸、轮番式不间断地审讯,使举报人没有清醒的头脑并强迫举报人签字。检察机关明知冤案,将本该免于起诉的案件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举报人无端入狱二年二个月。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一、政府干涉司法公正,行政不作为,导致了举报人信访件向上提交。政府和职能部门对群众信访置之不理。利用了途中拦截信访人员和串通勾结上级信访工作人员等手段,采取“消号”和“消访”以及更改举报人信息库档案,在登记接访时不录入电脑,不向当地交办、转送信访件。致使举报人员多渠道受阻。政府的推诿、扯皮、拖延时间严重的不作为导致了举报人上访不断。举报人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政策得不到落实、有理不能申辩、事情得不到解决。政府以力权大于法律,动用警力违法造假,加害举报人。致举报人合理的诉求强行地受到了非法的追诉。
二、公安机关非法拘禁、违法办案、更改当事人和被讯(询)问人笔录,制作假口供笔录在法庭上。导致了本案事实上的严重错误。
1、2014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以布控的方式非法采取了对信访人员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错误行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楼邦伟"对举报人违法使用罩头方式强行带到宏泰开心农庄小宾馆限制了举报人人身自由五天五夜。在没有出示证件和办理传唤证的前提下,实行全面布控并于2014年7月17日对举报人实施布控抓捕。直到21日止,均未计入刑期。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做过的三份原始讯问笔录被毁。造了四份假询问口供笔录复印件于一审二庭法庭上。到二审时又造了五份假复印讯问笔录口供,而莫名地多了一份。公安擅自添加更改举报人或被询(讯)问人笔录。采用了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方式以刑讯逼供的方法办案。一审已印证。

??2、公安机关在毫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布控抓人。已成了不可收拾的局面。公安机关不但缺乏证据,而且违反程序乱抓人。公安机关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违反了司法制度的证据确凿,事实理由充分的办案依据;违反了公通字(2013)25号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3、办案民警"楼邦伟"在任信访专案组长违法办案,使用罩头的方式强行将举报人带至宏泰开心农庄小宾馆整整折磨了五天五夜。他为了立功、受表彰,制作了大量的假口供笔录充当证据。为了达到叫我坐牢的目的。抓了数名访民并指使他们指证举报人曾未有的上访事情。”。
??4、公安机关所获取的口供、笔录都是威胁、利诱、诱骗、逼供、故意添加举报人笔录所获的口供笔录。采取了张冠李戴、无事生非、用猜测、推理而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所获笔录。完全是非法获得证据。
??5、公安机关侦查的依据,仅是口供,缺乏事实、实质性的依据。
??6、公安机关在侦察期间,逼得八旬老人在空白纸上签字捺手印。
???三、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刑事案件监督不力、不严,是渎职的突出表现。检察机关本是刑事案件的监督检察机构,是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而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明知是错案、假案、冤案。而拒不纠正。检察院检察官施水强在侦查环节,只注重收集举报人的不利证据,不注重收集举报人有利的证据;审查起诉环节存在较大的疑点。检察机关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明知证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反而依胡芦画胡芦地将错就错,将本该免予起诉的案件,推上起诉的案件程序中。有着对本案操作上的故意行为。
??四、一、二审法院程序不合法,判决、裁定审理查明的事实错误;疲劳审讯和证据合法性认定错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A:一、二审法院程序不合法
①公安机关非法拘禁举报人五天五夜,一、二审法院却不当一回事。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违反程序操作、非法拘禁举报人,制作假口供于法庭上。已得到了印证。举报人提出司法鉴定被一审法院默认。
②一审法院二庭庭审记录不实,二审法院对举报人提出公开开庭审理的请求置之不理。二审法院采取阅卷的方式忽略了申诉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且从公安到法院均未按刑事案件必须采用间隙缝指纹印和申诉人的签字程序办案。一、二审法院存在违法包庇违法办案的行为。导致本案一错再错、错上加错,造成了事实上的错案。
B: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访=非访是完全错误的。举报人没有达到非法目的,更没有纠集其他信访人员进行非访行为。原审法院如此认定事实,是大错特错,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举报人的诉求是合法的诉求,没有非法的目的。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按照《宪法》有追求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举报人徐根花退休金应当按照事业单位退休员工标准发放,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但当地政府没有妥善处理举报人的合法诉求,属于明显的不作为,并导致举报人上访历经四年之久和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
其二,举报人并未将其他信访人员纠集一起。大量证据和通话记录可证明举报人与其他信访人员素不相识和没有任何联系。
其三,举报人未参与2014年7月6日赴北京上访。举报人从2010年上访至2014年7月13日,四年多的上访历程,举报人毫无非访和违法迹象。
??C:? 一、二审法院对公安逼供疲劳审讯及证据合法性认定错误
举报人于2014年7月17日被常山县公安局违法布控后抓捕,后违法羁押在宏泰开心农庄小宾馆。实施了为期5天的非法羁押及刑讯逼供,2014年7月22日才被正式宣布刑事拘留措施。在侦查期间公安通过非法手段,威胁、恐吓、利诱、疲劳审讯、不让睡觉、吃饭的方式进行审讯举报人,证人证言也是使用恐吓、威胁、利诱等非法方式获取。期间所有的口供、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引导被讯问人按其指意录制口供,均为非法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应当不予认定。

另,纵观本案所谓的所有有罪证据,本案对举报人定案的事实依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实质性证据,就直接认定举报人构成了犯罪,违背了我国刑事审判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五、一、二审法院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举报人徐根花作为一名合法公民有追求实现自我合法诉求的权利,事实证明举报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的途径是合法合规的,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截止被刑拘之前,举报人已经上访四年之久,每次上访均通过合法程序表达合法诉求,并未出现违法非访的行为,在2014年7月17日被常山县公安机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前4天,即7月13日,得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举报人的上访诉求已得到口头解决,但上访诉求得到口头解决后,举报人就面临了牢狱之灾,举报人对自己的合法上访行为不该承受的冤案,而不服。

1、主观上,举报人根本没有故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动机和主观心态的事实。举报人在上访途中,对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任何伤害,更没有举报人对事实上的伤害证据。
2、客体上,举报人并未侵害法益保护的客体,何谈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所谓社会秩序具体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而本案中,举报的行为并未给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任何影响和严重后果。

3、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本案没有情节严重,也没严重损失。举报人的事实与本罪规定的客观行为毫无关联性。举报人的上访是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的程序依法信访的。本罪要造成严重损失,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事实证明举报人并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故举报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要情节严重,损失严重,且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审法院已认定举报人徐根花不属于首要分子,也不属于积极参加者。关于情节严重,应当具备“聚众的人数多、时间的持续性、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具有打、砸、侮辱等恶劣行为”,本案举报人未有该些严重情节。关于“严重损失”,因该罪具有面对面和较多人员扰乱的特性,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且属于结果犯,本案根本未有严重损失的结果发生,故举报人徐根花不构成犯罪。
根据公通字(2013)25号《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本案举报人的所有信访活动均不符合该指导意见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故,举报人徐根花的行为均不符合该指导意见中第一条“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第四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举报人徐根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举报人相信在当今的法治国家,法律永远大于权力。我更相信自己的坚持来证明法律是严肃的、是威严的、是公正的。我坚信真的假不来,假的永远不可能变真的,因为,证据永远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的。
鉴于以上所述情况属实,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举报人真诚地希望上级有关领导派员来实地调查、核实处理。让司法公正亮剑。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早日得到严惩。
举报人强烈要求:
1、请求核查本案有关的证人证言与公安机关的笔录差异;
2、请求查处公安机关欺下瞒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请求对一、二审法院拒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查清? 事实真相而作出极端错误的判决。
举报人:徐 根 花?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液化气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656705578??
二 〇 一 七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证 据 及 证 据 来 源
1、证明壹张:多人证明徐根花(举报人)是2014年7月17日被控制的事实。
2、录像:2014年7月17日徐根花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的录像。(待供)
3、传唤证壹张:证明公安机关出示的传唤证存在与事实不符。
4、证人证言五份:证明徐根花在上访经历中,不存在违法或越级上访,不存在煽动、唆使、教唆等情节。
5、录像、证词和书证共七份张:证明①、公安机关做笔录是用欺骗、利诱、引诱、威胁、恐吓、胁迫、逼供制作而成的;②、公安机关的笔录是不事实的。③、公安机关笔录存在违法的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睡觉、肌饿等方式完成,擅自添加,更改笔录;④、公安机关违法让80岁高龄的刘联福在两张空白纸上签字捺印的证据。(录像待供)
6、函壹张:证明常山县委、县政府派公车去金华监狱接举报人徐根花的事实。证实了政府理亏,举报人徐根花是冤枉的、其目的是劝举报人别在申诉。

2017/5/13 19:57:23